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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拆迁,回迁房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3-04-15    作者:孙新律师
案情简介: 林某与吴某1990年5月5日登记结婚, 2010年,吴某提出离婚,林某同意,但就财产分割问题二人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据调查,二人结婚前,林某在上河村拥有平房四间,结婚后,二人在上河村新建平房三间。2007年,上河村拆迁,林某的四间平房被拆迁,获得补偿款50万元,林某用其中42万在永康镇兴隆小区购买了安置房两套;2008年,两人共有的三间平房也被拆迁,获得补偿款30万元,两人用其中的25万元购买了县城福昕小区期房一套。截至诉讼时,两人的财产状况为两套现房,一套期房,夫妻共同存款30000元。 另查,上河村的拆迁安置方案规定,凡在拆迁范围内有住房长期居住并有本村户口的,每人可享受80平方米的安置价面积,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因此,在本案中,双方的分歧在于上河村的四间平房被拆迁后,用补偿款购买的两套现房应如何分配? 案情分析: 两套现房,虽系林某婚前财产演变而来,但是两套现房系林某利用拆迁补偿款,以安置优惠价购买而来,这两套现房的取得离不开补偿款和优惠价这两个因素,由于这种补偿最终物化在这两套现房中,且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所以吴某作为家庭成员也属于安置对象,也应取得该安置楼房(两套现房)的适当份额。 案件结果: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位于兴隆小区的两套现房归林某所有;(2)位于福昕小区的期房归吴某所有,且因该房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吴某享有和承担,与林某无关;(3)夫妻共同存款30000元,其中20000元归吴某所有,10000元归林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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