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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债务转化的法定情形
发布日期:2013-04-12    作者:连会有律师
//blog.sina.com.cn/s/blog_5d4394200100bnl0.html
1)生活消费,即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生活消费。《财产分割意见》第18条规定的情形即其显著一例。婚前个人借款购置的财物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管理、使用等,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借款所生债务应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将债务限定为借款并且要求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具有私密性,债权人完成其证明责任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如拖欠货款等其他债务用于购置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物,又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利益必将受到一定损害。故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的法定转化情形更为科学合理,虽抽象,但通过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亦可准确把握。
2)生产经营,即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夫妻一方或是双方的生产经营。用于夫妻双方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畴,应认定为法定转化情形。用于夫妻一方的生产经营时,如生产经营的收入归夫妻双方所有,或生产经营的目的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则亦应认定为法定转化情形。
3)履行法定义务,即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履行婚后产生的法定义务。婚姻家庭中的法定义务主要是法定抚养义务和因继承财产而负担的义务。用于履行婚前生产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夫妻共同的生活范围,不应认定为法定转化情形。反之,用于履行婚后生产的法定义务则属于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应认定为法定转化情形。[1]
至于法定转化情形的证明责任,《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所作分配并无不当。由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属隐私,一般不易为外人所知,债权人完成证明责任的困难客观存在,但这与证明责任的分配无关,而是与证明要求和证明责任的转换有关,鉴于待证事实的特殊性,审判实践不宜对此证明责任设定较为苛刻的要求,否则实际上无法真正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此外,审判实践还应当把握好证明程度,适时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及其配偶之间转换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以便准确及时的查明案件事实,进而正确认定法定转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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