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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青律师谈无资质承建工程问题
发布日期:2013-04-12    作者:110网律师
黄维青律师谈无资质承建工程问题
一、法律、法规对施工资质要求的相关规定
《建筑法》第十三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对发包工程的建设单位也进行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均认定无效。
二、无资质施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或个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关于施工资质的规定承揽建设工程或建设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个人除应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或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六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承揽建设工程或发包建设工程的,可以责令改正,停业整顿,或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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