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法通则》第149条: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注意: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所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并没有冲突。
二、遗嘱继承(新增)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灵活有效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3条:遗嘱效力,法律敎育网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三、遗产管理 (新增)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4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四、无人继承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5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新增知识点)
《民通意见》第191条:境内死亡的外国人,留在境内的财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我国法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