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异常女儿“被离婚” 父亲怒诉民政局
2013年4月10日,在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的接待大厅,在承办法官的组织下,原告袁花的法定代理人老袁与第三人王平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收到王平经济补偿款40000元,双方一再对法官的尽责表示感谢。
原来,原告袁花与第三人王平于199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结婚后,王平发现袁某精神异常,经医院确诊袁花患有精神分裂症,需经常服药。2012年12月,王平与袁花达成离婚协议,小孩由王平抚养,财产归王平所有,并于当天在被告新余市渝水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王平将袁花送回其宜春老家,袁花的法定代理人老袁才发现女儿已离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女儿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要求撤销该离婚登记。渝水区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原告了解事情的原委,原告袁花从小没有母亲,由其父亲抚养长大,其父退休后以拾捡垃圾为生,老袁对王平与袁花离婚的做法异常气愤。承办法官遂到王平所在的乡镇及村委了解情况,并向王平本人和邻居街坊了解双方的感情生活及袁花的精神状况,掌握了双方确已无感情基础、婚姻生活不幸福、家庭生活不富裕等基本信息。
2013年4月2日开庭时,双方情绪激烈。为更好的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根据庭审中能认定的事实,合议庭立即商量确定调解方案,并进行“背对背”的释法明理,让老袁面对双方感情已破裂,两个人已无法共同生活且其女儿需他人照顾的现实,也向王平解释袁花无劳动能力,也无经济来源且每天需要服药,其父已70余岁的困境,希望王平给与袁花适当的经济补偿,最终双方同意了承办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并就经济补偿额“面对面”地进行协商。
最终,王平同意一次性给与袁花40000元的经济补偿,但要给与其一定的时间去筹钱。王平遵守承诺在筹到钱后第一时间交予了原告,原告申请撤诉,一起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来源于: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