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专门机构。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在联合国体系内在特定的专门领域从事国际活动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特征如下:第一,它们的成员遍布全球,其职能限于经济、文化、技术等专门领域,因此属于普遍性的、专门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第二,与联合国发生法律联系。各专门机构通过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签订、并经大会核准的关系协定与联合国建立法律联系,与联合国的合作通过与经社理事会的协商来协调完成。第三,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它们各自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按照自己的章程自主活动,其决议和活动不需经联合国批准。第四,无义务向联合国大会报告工作,但在完成大会委托事项的情况下则需要报告。
[特别提示]
目前,联合国有18个专门机构,即: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世界气象组织,国际电信联盟,万国邮政联盟,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原子能机构,世界贸易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