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浙江某建设集团公司与武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浙江某建设集团公司与武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来源:姚辉:日期:2011-06-16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0)武民商初字第**号
原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告: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7年5月和7月,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工承包合同书》,并为此支付合同定金1600万元和工程保证金200万元,共计1800万元,由于被告未依约交付施工工程,双方于2009年5月*日签订一份《欠款归还协议》,约定被告返还我方欠款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470万元,赔偿我方损失300万元,合计2570万元,并分别于2009年6月及7月前归还。若逾期按逾期之日承担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若双方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法院审理。该协议签订后,被告未能履约,至今分文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2570万元;2.由被告支付违约金5,101,700元,此后违约金计算至欠款清结之日止;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按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就行了工承包合同书》约定,原告应支付工程款2300万元,但其实际改造只有1800万元,故双方在改造合同中均有违约,虽然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又签订了《欠款归还协议》,但对该协议中除本金1800万元之外的其也部分均不予认可。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5月及7月,原告与被 告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将武汉**项目*栋31-45层商住楼、裙楼、整体地下室 工程的土建、水电、安装、装修工程(含地下室桩、支护专项工程、地面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工程暂定介为6亿元,该工程于2010年5月等。上述两分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分四次支付定金及保证金共1800万元,由于被告示不能按期交付工程,双方于2009年5月达成《欠款归还协议》,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违约条款等。然被告公司直今仍未付分文,遂成诉。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示双方同意解除2007年5月及7月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资金1800万元,并承担自交款式之日起至2010年1月止的资金占用损失和造成原告施工准备期间的损失费用共计1280万元,两面三刀项合计3080万元。
三、被告于2010年6月前向原告还清上述款项,每逾期一天承担所欠前述款项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息。
四、本案受理费195,808元,减半收取979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经审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应当事人请求,本院制作此调解发书。当事人拒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发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