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认定形式标准—股东名册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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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身份确定的第二个条件是,股东姓名或名称被登记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或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若股东股权未经登记,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向公司依法缴纳出资后,就履行了其对公司的义务,股东也应当从公司获得相应的股东权利,公司也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将股东的名称登记记载在相关文件上,这些内容实际上也是公司对股东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资格的争议发生在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股东、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有相反的证据除外,但是股东名册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