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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有关的几个重要文件及复函
发布日期:2013-04-10    作者:张宇琪律师
    一、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定为工伤的复函
    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对于暂时缺乏证据,无法判定其受伤害原因是因公还是因私的,可先按照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处理。待伤害原因确定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其中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待遇享受期限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已享受的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应从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
 
    二、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司机因公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自杀、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
 
    三、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五、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附: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
(2005年6月1日 辽政法[2005]12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矫清华、车金荣系我省普兰店棉麻捻线厂职工。普兰店棉麻捻线厂在其制定的《上岗规定》中规定:“为了保证工人的人身安全,上夜班的工人下班后,必须在工厂的职工宿舍住宿,待早上7点天亮后方可回家。如不听者,出现一切后果自负”。2003年12月24日零时许,矫清华、车金荣在下夜班回家的路上被大货车撞死。普兰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矫清华、车金荣违反企业规定,下夜班后未在职工宿舍住宿,在回家途中遭遇车祸死亡,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定性处理,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职工家属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对类似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对此类情况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我们把握不准。特此请示。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八、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安置在企业的伤残军人能否享受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对企业伤残军人已在退役前享受残疾抚恤金的,除在企业工作中形成新的伤残,或者旧伤复发外,不能重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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