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界有言:“得民法者得天下”,可见民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地位之重,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掌握民法知识,小编特对其知识点进行收集整理。
1、先占:无主动产,事实行为,原始取得
2、添附:附合、混合、加工
3、拾得遗失物(漂流物):事实行为,遗失物并非无主财产。
(1)拾得人报告义务
(2)拾得物保管义务(《物权法》第111条)
(3)拾得人的权利(《物权法》第112条)
①拾得人可主张必要费用
②一般无报酬请求权,但有悬赏广告的除外
③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丧失必要费用请求权和悬赏报酬请求权
(4)遗失物归属: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归国家
总结:
第一,拾得+“他主占有”心态(“及时”——有返还意思),适用“无因管理”法理。
第二,拾得+“自主占有”心态(“不及时”——无返还意思),适用“无权占有”法理。
4、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参照遗失物规定
5、善意取得:
(1)目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
(2)构成要件:(《物权法》第106条)
①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仅限于委托占有的场合,对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的占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不动产一般发生在权利的真实状态与登记状态不一致的场合。
②转让人无权处分
③第三人以有偿方式取得:排除无偿取得即赠与、继承、遗赠不适用善意取得。
④第三人受让财产时为善意
⑤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登记
(3)效力
①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②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③无权处分人赔偿原所有权人的损失
④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物权法108】
(4)遗失物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权利人有两种选择:①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②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但受让人如通过拍卖或有经营资格者处购得,权利人需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物权法》第107条)
(5)特别注意: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关系:即(《物权法》第106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关系。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