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二)
(二)商品房认购书具有预约的性质
1,按照民法理论合同可分为本约和预约。预约是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定理一定合同的协议,其中,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而约定订立本约的合同称为“预约”。在预约中,本合同在预约成立时尚未成立,预约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仅仅只是使当事人负有将来要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预约合同最突出的特征在于,它约定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合同而谈判的义务。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而不是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预约的目的在于有事实或者法律上的障碍,暂无订立主契约时,约定将来订立合同。预约的目的在于签订本约,而预约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并非实践性合同,不受要物约束。预约合同履行完毕,“事实或者法律上的障碍”即不存在,填充缺失条款和明确不确定条款的条件已成熟,诺成性合同即转化为实践性合同,预约即转化为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