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同学们都在紧锣密鼓的复习当中,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民法部分的司考资料,祝各学员复习顺利。
交付的法律效果
1.一般动产交付的法律效果。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3条)。
(1)物权的变动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四种情况。这里只涉及两种。
(2)“设立”,就考试而言,是指质权设立。
例:甲、乙3月1日订立质押合同,3月5日交付质物。请分析本案有关事实的效力。
解析:质押合同是债权合同、诺成合同,自3月1日成立时生效。质权自3月5日交付时设立(生效)。
(3)《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交付的效果。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24条)。也就是说,特殊动产(登记动产)仅仅交付,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例:甲将机动船舶出卖给乙,虽然已经交付,但未过户到乙的名下,甲又将该船舶卖给善意的丙,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
解析:此时,丙取得了所有权,乙不能取得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