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劳动法的渊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特征:
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我国劳动者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用人单位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不包括自然人。
2.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提示】一般来说,物物交换的关系属于民法的范畴,与劳动过程没有直接联系,因而不受劳动法调整。在我国,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产生于职业劳动、集体劳动和工业劳动过程中,非单位的个人雇佣关系和农业劳动关系、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关系不由劳动法调整。
3.劳动关系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属性。这一属性也决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使用、管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人身,关系到其健康和生命,关系到其劳动能力、劳动人格、尊严的维护,关系到其工资等物质权利的保护;这种人身属性也决定了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劳动义务,并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按照劳动力使用者的要求进行劳动。劳动关系具有财产关系的属性,是指劳动者有偿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由此缔结的社会关系具有财产关系的性质。
【提示】而无偿、义务、慈善性劳动关系不由劳动法调整。这种财产关系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一定区别。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主体之间因交换物化了的劳动(劳动成果)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而劳动法调整的是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相交换的关系。
4.劳动关系具有平等、从属关系的属性。一般而言,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同时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动关系一经确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身份、组织和经济上的从属关系,用人单位控制和管理劳动者,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提示】订立阶段平等,履行阶段从属,不平等。
劳动法还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包括:(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社会关系;(2)社会保险方面的社会关系;(3)工会组织关系、工会监督方面的社会关系;(4)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社会关系;(5)劳动监督检查方面的社会关系。
【提示】家政服务关系主要有三种:一是居民家庭直接雇用家政服务员,居民与家政服务员形成雇佣关系;二是家政服务公司雇佣家政服务员,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公司的培训、管理,向公司上缴管理费,公司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家政服务员以家政服务公司员工的名义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三是居民与家政服务员通过家政中介服务公司建立雇佣关系,居民与家政服务员按约定向中介服务公司支付一定中介费用。其中第二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即家政服务公司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与家政服务员有控制管理关系。而其他两种属于雇佣关系,不由我国劳动法调整,而由民法调整。
二、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提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不论他们之间是否订立劳动合同都适用劳动法。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提示】
1.“工勤人员”即是我国传统人事体制中“工人”编制的人员。与其工勤人员之间,无论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均适用劳动法。
2.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之间,也适用劳动法。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例如出版社的劳动合同制改革。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适用劳动法。
【提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是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
4.公务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个人雇佣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不适用我国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劳动法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在劳动关系中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提示】需要明确的是,在我国,劳动合同并不是劳动关系的惟一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