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和孩子抚养权两个离婚问题的答复
关于彩礼和孩子抚养权两个离婚问题的答复
原创作者:北京市婚姻继承法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
问题:
陈剑峰律师:您好!我想请教您几个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我是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人,我叫周小玲(化名),我和丈夫2011年3月登记结婚,2012年8月生一男孩。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现双方都想离婚,但在孩子抚养权和婚前彩礼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无法协议离婚。我想向法院起诉离婚。想问您咨询的问题是:1、在婚前,丈夫家给付彩礼5万元,这个钱是否要退还给他?因为丈夫说离婚可以,但要将5万元彩礼还给他家;2、孩子才8个月大,我想要孩子抚养权,可是丈夫也要孩子抚养权,请问您陈剑峰律师,孩子判给我的希望大吗?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周女士。关于您的两个离婚问题,回复如下:
1、 关于彩礼5万元。您可以不用退还丈夫家,因为您已经和丈夫登记结婚而且共同生活了两年多。
2、 关于孩子抚养权。一般地,孩子在两周岁以内,以跟母亲抚养为原则。所以,如果没有非常特殊的情况,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给您来抚养,丈夫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备注一、相关婚姻法律法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备注二:北京著名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简介:
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16年,现为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资深婚姻律师,北京市婚姻继承法著名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北京市首批法律援助十佳优秀律师、首都奉献奥运好市民等荣誉。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都市法宝》、《华夏之声》节目重要嘉宾。陈剑峰律师在首都北京从事律师10多年来,接受过《羊城晚报》、《广州新快报》、《上海法治报》、《北京社区报》、《北京劳动午报》、《北京晚报》、《北京法制晚报》、《法制日报》、《环球时报英文版》、《国际金融报》、凤凰新媒体、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澳大利亚广播公司、北京丰台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中央电视台等国内外知名媒体的采访、专访、文章刊登或成功案例报道。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在首都北京执业律师十多年来,办理了很多婚姻家庭案件,诸如离婚、家庭房产纠纷、房产继承、办理收养等家事案件和非诉讼案件,在此仅举其中成功代理的十例典型:
1、一例典型的亲子鉴定案件:
2002年陈剑峰律师和恩师——北京知名律师徐玉光大律师合作办理了北京市丰台区首例因亲子鉴定引起的索赔案,该案原告获赔万元精神抚慰金的损害赔偿,成为该院新婚姻法公布实施后,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精神损害获赔的第一案。本案曾一度引起中央电视台某女记者的关注,因涉及隐私当事人不愿曝光,才没被媒体报道和披露。
2、一起典型的一对年近七旬的老年人离婚案件的非诉讼解决:
2009年10月,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刘大爷(化名),曾由于经济犯罪被判入狱8年,出狱后由于不堪忍受妻子的对自己人格的极度贬损和每天的谩骂,再加上双方几十年不幸福的婚姻,终致感情破裂。遂慕名委托陈剑峰律师代理刘大爷离婚案件。接受委托后,陈剑峰律师耐心细致地做刘大爷及其妻子的思想工作,劝其和好无效。于是,2009年11月底在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为其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这起离婚案件,双方都很“满意”,对刘大爷来说,达到了离婚的目的,避免了讼累,而且离婚后感觉如释重负、有一种轻松感和解脱感;对他的妻子来说,得到了唯一一套房产的所有权,也感觉有种解脱感。
3、公房承租权的胜诉案:
王某,是一个近七十岁的老太太,现住东城区皇城根某号一间公房内。为这仅 12 平方米的公房,老太太打起了官司。事情起因是这样的:上个世纪六十年代,老太太的丈夫单位分配了两间公房(在丰台区某处),经夫妻协商将该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为王某。因丈夫的哥哥李明(化名)家无房居住,王某就将该房暂借给李明居住。六十年代末,经王某同意,李明把两间房调换成一间,由丰台区某处调换至东皇城根某号。2002年,王某与丈夫离婚后无房居住,就从李明处要回房居住,李明同意。 2005年初,房管所工作人员向王某催缴房租时在租金缴纳凭证上的承租人不是自己而是李明。老太太遂到房管所询问,房管所答复说该房承租人从1995年起就是李明,至今已逾十年了,但房管所却拒绝向老太太提供任何证据。老太太为把这间公房承租人变更回自己准备打官司,但手里唯一的证据只有租金缴纳凭证,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老太太曾是该房的承租人。老太太曾为此事先后咨询了十多位律师,均告知十多年了,时间太长,打官司胜算希望渺茫。经过几番周折,老太太才找到陈剑峰律师并委托帮她打这场官司。经过艰难的调查从房管所取得了重要证据,将房管所和李明一起推上法庭后终于为老太太打赢了这场官司,争回了承租权。为感谢我们,老太太特意给陈剑峰律师赠送了一面鲜红的锦旗。
4、一起没有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离婚案的诉讼解决:
2010年,被告周某的妻子,以被告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为由诉讼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现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南区)起诉离婚。通过朋友介绍被告周某找到陈剑峰律师代理,因为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仅仅是家庭琐事,没有达到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另外,性生活不和谐是由于女方生完孩子后曾经使用过辛辣的化妆品来减肥以致造成男方伤害并且在男方心理留下某些阴影,这属于心理问题,可以通过心理医生来调整彼此的心理状态来达到夫妻性生活的和谐。在本案开庭时,陈剑峰律师律师对于被告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的行为给与了严肃的批评,并且要求周某向妻子承认错误,以后好好改正,多花时间在亲情上,并向妻子做了口头承诺。终于,妻子看到丈夫的悔过态度,决定再给周某一次机会,当庭撤诉。
5、房产继承权的成功案例:
2008年,老家在河北某县、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田女士为了一套房产的继承纠纷慕名找到陈剑峰律师代理。这套价值近百万元的房产,根据陈剑峰律师对继承法多年的实践经验和研究,为田女士策划了诉讼技巧和诉讼方案,本案经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审理,最终房产继承案胜诉,当事人田女士十分满意。从此以后,田女士和陈剑峰律师经常保持联系,成了朋友。因为陈剑峰律师的专业、勤勉和敬业,田女士还主动为陈剑峰律师介绍其他客户。
6、父母子女间房产确权的成功案例:
2006年,王先生夫妇在北京某小区买了两套房产,因年龄大无法办理按揭手续,于是两套房产均登记在女儿名下。两套房的首付均为老两口支付,其中老两口居住的一套物业费、暖气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老两口自己支付。老两口也想给一套女儿,自己留一套养老。但不争气的女儿离婚后卖掉了其中一套房产,做生意亏本后,还想打仅剩的一套房产的主意,想再次抵押进行贷款。老两口不干了,2009年,遂慕名聘请陈剑峰律师代理诉讼,最后终于要回了房屋产权,老两口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7、父子争夺房产案成功案例:
2010年至2011年初,北京市丰台区一对父子为争夺房产经过三个案子,打了曲折5场官司,历时9个月。推翻了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归孩子的约定,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陈剑峰律师代理父亲最终胜诉。该房产案的成功案例在2012年3月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直播播出。
8、一起成功的军婚离婚案件:
2010年,王某(化名)因和丈夫产生矛盾,想离婚。但丈夫是北京某部队现役军人,要离婚的话,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和现役军人离婚,必须征得现役军人同意。所以,王女士如诉讼则必须经其丈夫同意才能离婚。和丈夫又协商不成,无法协议离婚。在万般无奈之下,王女士慕名聘请北京著名婚姻家庭律师——陈剑峰律师代理。接受委托后,陈剑峰律师先和其丈夫沟通,并且座谈。在将近一年的时间内,经过了诉讼离婚,没离成。于是,陈剑峰律师根据十多年丰富的离婚诉讼经验以及实战技巧,经过多次斡旋和周折,最后双方友好协商,到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王女士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9、一起离婚案件的成功调解:
因丈夫无端怀疑周女士(化名)品行,并怀疑怀孕期间的周女士肚子里的孩子并非亲生,丈夫做了许多极端和过激的错误行为。忍无可忍下,周女士决定和丈夫离婚。周女士慕名找陈剑峰律师代理离婚诉讼。周女士于2011年起诉过一次,未判离。6个月后,2012年初,周女士第二次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已经开过第一次庭,在第一次开庭和第二次开庭之间,周女士聘请了陈剑峰律师代理。陈剑峰律师和本案主审法官(丰台法院陈法官)多次沟通、协商。并且陈剑峰律师和陈法官在第二次开庭时相互配合,使其丈夫承认错误,将这段濒临死亡的婚姻从悬崖边拉回,重修旧好,周女士撤诉了。
10、一起父母子女间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的成功代理:
肖女士(化名),60岁左右,兄妹6人(一个弟弟、四个妹妹)。母亲多年前去世,父亲健在83岁左右。父母亲有一套夫妻共同房产,价值将近200万元。母亲去世后,父亲就把房产过户到弟弟名下,买卖合同形式。从法律上讲,房产属于父母亲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房产应归父亲和六子女共同所有,父亲在未经过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一人单独处分房屋。2012年,肖女士慕名聘请陈剑峰律师代理诉讼,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产重归父亲和六子女共同共有。肖女士对案件判决结果相当满意。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在全国公开发表过的原创婚姻家庭法律个人著作:
1、这样的遗嘱形式无效
2、妻子有精神病,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
3、请问婚后五年财产才是婚后共同财产吗?
4、关于自书遗嘱必须注意的三个问题
5、与印度尼西亚人结婚在国内是否需要登记?
6、跟美籍华人在香港登记怎样离婚?
7、我能要回孙子的抚养权吗?
8、太爷爷的遗产我能继承吗?
9、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10、两个人都没钱,会不会就不判离婚?
11、公房能立遗嘱吗?
12、我想离婚,但不知道怎么办理,我需要赔多少?
13、什么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4、什么是协议离婚?
15、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6、婚姻法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
17、什么是诉讼离婚?
18、什么是探望权?
19、什么是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权?
20、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21、什么是法定婚龄?
22、什么是无效婚姻?
23、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24、婚内购买的房产离婚时,男方父母出资购房部分能分割吗?
25、与房产有关的婚姻继承法律社区普法知识讲座一
26、父母将房产赠与给子女时,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子女利益?
27、老年人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子女继承时,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子女的利益?
28、关于具有印度尼西亚国籍的女士三个婚姻法问题的回复
29、天津市南开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条件、材料和程序?
30、浅析赵某诉王某变更子女姓名权纠纷案
31、吴志英诉周东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32、浅析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
33、浅析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34、浅析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35、浅析无效婚姻的几种处理情况
36、浅析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
37、浅析军人婚姻的法律保护
38、朱萍诉李小华离婚及分割房产纠纷案
39、一起由亲子鉴定引起的特殊侵权案件的法理分析及有关问题的探讨
40、房产在孩子的名下,如何维护出资的父母权利?
41、婚后女方父母出资购房,如何维护女方的最大利益?
42、自书遗嘱上没写日期有效吗?
43、以子女名义购买的房产,所有权就一定属于子女所有吗?
44、有一个小孩,还可以从社会福利院收养小孩吗?
45、关于婚姻继承法几个问题的律师答复
46、我的又一例家庭房产纠纷成功案例——一对父子为争夺房产打了曲折5场官司
47、我办理的五起重大婚姻继承纠纷成功案例
48、以子女名义购买房产,如何维护父母的最大利益?
49、一起代孕引发的家庭悲剧案四个问题思考
50、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五位听众朋友的婚姻家庭法律咨询所作的解答
51、离婚时一方的房产是否应当分割?
52、离婚协议约定房产给孩子,就一定有效吗?
53、以子女名义购房,如何要回所有权?
54、我可以将房产立遗嘱留给女儿继承吗?
55、父母立遗嘱将房产给子女,如何保障子女离婚时最大利益?
56、精选陈剑峰律师办理的十起婚姻继承纠纷成功案例
57、关于彩礼和孩子抚养权两个离婚问题的答复
注:上述北京陈剑峰律师的个人著作在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均可搜索到,希望转载者请注明作者及作者联系电话。
合作出版发行的著作:
2005年参与编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新版以案说法《婚姻家庭法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