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附则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八十八条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
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
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
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
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
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八)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
,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
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
《人民日报》(19970706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