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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能否以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新的工程项目
发布日期:2013-04-04    作者:连会有律师
建筑业企业能否以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新的工程项目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文件的通知》规定,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
 
  一、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
 
  二、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对于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建设单位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建设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其报建手续,对该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四、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给予制约。
 
  五、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抽逃资金的,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该项目的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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