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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认定
发布日期:2013-04-03    作者:品然王玲律师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认定
  所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是夫妻感情已不复存在,已不能期待夫妻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总结长期离婚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并在19891121日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列举规定了14条具体情形,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可操作、便于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是,这一司法解释也存在一些缺陷。其一,婚前、婚后事实混淆,婚姻无效的原因和离婚理由混淆。如第1条和第4条,有不能结婚的疾病和欺骗成婚,均是婚姻无效婚的原因,由于当时婚姻法没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使得这种在结婚成立之前就发生的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却作为离婚理由来考虑了。其二,该司法解释本是对“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抽象性的法律原则进行具体化或客观化的解释,然而14条标准中仍有诸如“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之类的抽象用语,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因此,修正婚姻法时肯定了这一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常见性、多发性离婚原因,同时也除去了上述弊端,并缩短了分居的期限。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款例示规定了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几种情形,这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依据。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三五一零七一三零一六)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法律不可能一一列举,为此,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在具体列举4项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后,第5项设置了一个兜底性条款,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加以概括,从而为人民法院在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提出的离婚诉讼中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了依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其审判实践经验,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法律师)
  1?一方婚后患有性病、爱滋病等法定传染性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5?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6?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法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法律师)

  8?其他难以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诸如双方性格不和、志趣不投,难以继续共同生活等。 (一三五一零七一三零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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