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相互继承
【继父母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相互继承
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对妻或夫的后婚配偶而言为继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姻亲关系,相互之间并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真正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这样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成为拟制血亲关系。因此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的继子女为继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这就是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能否相互拥有继承权,取决于他们之间有无抚养关系,有抚养关系,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反之亦然。如果没有抚养关系,则相互之间无继承权。如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离婚,未成年继子女被生父或生母一方带走而继父或继母又终止抚养的(继父或继母愿意继续抚养的除外),原已形成的抚养关系终止,继父母子女间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继父母子女间无相互继承权;如离婚时继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仍具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继父母对继子女有遗产继承权。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同于养子女。享有双重继承权。养子女与生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只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生父母离婚,并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完全可以在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同时对其生父母享有继承权。同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仅可以对继子女的遗产
享有继承权,也可以继承其生子女的遗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总是的意见》第21条就明确规定:“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