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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法条变动:证据种类
发布日期:2013-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法第48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变化:

  1、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2、增加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笔录类证据;

  3、增加电子数据。

  解读:

  1、鉴定结果只能作为法官定案的参考,而绝不能左右法官的裁判,称之为鉴定意见更为科学,避免鉴定人成为事实上的法官;

  2、以往的种类无法涵盖辨认、侦查实验等侦查活动所形成的笔录类证据;

  3、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微博等电子信息按照已有种类无法归类,故增设电子数据。

  考察方式:

  每年都会有一道证据种类的题目(多为单选),一道证据分类的题目(多选),今年应该也不例外,考察电子数据的可能极大。考生需要注意和视听资料(多为动态展现)的区别。如果无法区分,直接选择电子数据,正确概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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