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不记名提单,2013司考国际经济法:不记名提单。司考的复习过程是漫长而枯燥的,为了提高学员们的复习效率,小编为各位学员精心整理了国际经济法的复习资料,希望能帮助学员们顺利克服难关,拿下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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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记名提单,即Bearer B/L,or Open B/L,or Blank B/L.
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简便。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这种提单丢失或被窃,风险极大,若转入善意的第三着手中时,极易引起纠纷,故国际上较少使用这种提单。另外,根据有些班轮公会的规定,凡使用不记名提单。在给大副的提单副本中必须注明卸货港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