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汇总(从国务院-发改委-湖南省政府-益阳市)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兴建了一大批大中型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中型水库移民为此作出了重大贡献。为了帮助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先后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努力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对保护移民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扶持政策不统一、扶持标准偏低、移民直接受益不够等多种原因,目前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依然普遍较差,有相当多的移民仍生活在贫困之中。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统筹城乡发展、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有必要也有能力加大对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下简称后期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近期目标是,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中长期目标是,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三)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
——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
——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
——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坚持中央统一制定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二、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后期扶持标准
(四)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五)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六)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七)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八)扶持资金筹集。要坚持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核算,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统一筹措:(1)提高省级电网公司在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提价收入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为了减轻中西部地区的负担,移民人数较少的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的电价加价标准根据本省(区)的移民人数一次核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如上述12个省(区)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所需后期扶持资金出现缺口,由中央统筹解决;其他19个省(区、市)实行统一的电价加价。(2)提高电价形成的增值税增收部分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3)继续保留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4)经营性大中型水库也应承担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九)扶持资金管理。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通过电价加价筹措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随电费征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应拨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后期扶持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据实拨付。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另行制定。
(十)现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现行的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并相应调整和完善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自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现行关于征收库区建设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废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征收的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基金、资金一律停止收取。
三、统筹兼顾,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迁人口的生产生活
(十一)做好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完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地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积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帮扶,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三峡工程的移民工作,依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理。
(十二)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并保证对在建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发挥作用。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不超过0.5厘,具体方案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十三)切实做好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工作。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可能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产生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大投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
(十四)明确扶持重点。在提高后期扶持标准帮助解决水库移民温饱问题的同时,要继续从其他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扶持力度,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问题,重点加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通过贴息贷款、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给予支持。
(十五)落实扶持资金。一是现有政府性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和国债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政府部门安排的各类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二是从筹集的后期扶持资金结余中安排,用于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扶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等部门另行制定;三是从调整和完善后的库区维护基金中筹集。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捐助和企业对口帮扶,努力拓宽资金渠道。
(十六)做好项目规划。要以水库移民村为基本单元,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抓紧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作为国家安排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与依据。项目的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十七)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做好移民工作,妥善解决移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使他们的长久生活有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关系到党群、干群关系,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是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执政为民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移民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移民政策落到实处。
(十八)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移民工作,实行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库移民工作的指导。要抓紧研究组建统一的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新机构组建之前,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省级人民政府也要整合现有移民工作力量,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能,充实人员,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机制。要切实加强移民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配合做好移民工作。
(十九)制订方案,抓好干部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订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要细化实施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文件,选择若干不同类型的水库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省范围内推开。各地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工作组,深入库区开展工作。对参与移民工作的干部要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移民工作干部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二十)强化监督,保证资金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要审定移民人数,核实移民身份,并在乡村两级张榜公布,严禁弄虚作假。要认真执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支出管理,防止跑冒滴漏,严禁截留挪用。监察部要会同财政部制定有关责任追究办法。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十一)加强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大力宣传国家的移民法规,配合移民部门做好后期扶持政策的有关宣传、解释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水库移民的关心和照顾。要把握好宣传报道口径,严肃宣传纪律,防止炒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始终注意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移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移民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确保社会稳定。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 务 院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2-04-17] 来源:四川扶贫与移民网 作者:admin [字体:大 中小]
(发改农经〔2006〕25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自《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受到了广大移民群众的普遍欢迎。但在政策实施中,还存在着总体进度滞后、各地进展不平衡、部分政策界限需要进一步明确、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不够等问题。因此,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政策界限
17号文件是在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和系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的,符合水库移民工作的实际。各地要根据17号文件提出的原则和要求,细化政策,明确界限,准确把握,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政策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一)关于后期扶持人数和人口核定问题
各地应严格执行17号文件关于后期扶持范围的规定,即“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中央在核定各省(区、市)移民后期扶持人数时,已为一些不确定因素留出了一定的余地。各地如有个别少报、漏报的后期扶持人数,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本省(区、市)核定移民后期扶持人数总量内统筹平衡,自行消化。中央按原迁人口核定三峡水库外迁农村移民分省人数,由于人口自然变化而增加的移民及所需后期扶持资金,由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以发改办农经〔2006〕1249号印发的《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据实登记,做到不重不漏;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能核定为后期扶持人口的,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于跨省自主外迁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移民现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跨省自主外迁移民的身份证明,由移民在其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报,经现户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发函或派人到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办理。移民迁出地人民政府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予以配合,尽快核实移民身份,并将移民身份证明提供给移民现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省内跨县自主外迁的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二)关于后期扶持方式确定问题
17号文件明确了三种后期扶持方式。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在一些地方直接涉及移民及安置区原住居民的切身利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17号文件的规定,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确定后期扶持方式,切不可用行政命令方式武断决策,避免引发矛盾。对移民与原住村民矛盾易发的村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工作做细,加强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妥善处理好移民与安置区原住村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各地要抓紧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加大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投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使安置区原住村民在政策实施中也得到实惠。水库建设中涉及的“淹地不淹房”人口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通过纳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统筹解决。
(三)关于解决非农业户口移民生活困难问题
部分非农业户口移民,由于多种原因,生活比较困难。对此,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综合措施妥善予以解决。要把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非农业安置移民困难家庭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于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要采取多种帮扶措施帮助其渡过难关;对于符合条件的非农业户口移民,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现行再就业优惠政策,积极帮助其实现就业或再就业;对于仍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移民,通过纳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统筹解决其困难。
(四)关于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2002~2007年规划实施问题对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2002~2007年规划中已经批复预算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对未完工及未实施的项目:一是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问题一并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每千瓦时不超过0?5厘)筹集资金解决;二是优先纳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逐步解决。
二、扎实推进政策落实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扎实推进后期扶持政策的落实。
(一)认真落实责任
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后期扶持政策的重要性,把政策实施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务必把这项惠民政策的实施工作抓紧抓实,切实把好事办好。要抓紧健全移民管理机构,充实移民工作力量,强化工作职能,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移民管理机构工作经费,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抓紧制定配套办法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修)定库区维护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营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筹措方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等17号文件的配套文件。各地要按照17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办法、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办法、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和管理办法等具体操作办法。
(三)切实做好政策培训和宣传解释工作
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大移民工作干部的培训力度。要认真组织学习17号文件和曾培炎、回良玉副总理在全国水库移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深刻领会水库移民政策法规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使移民工作干部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提高办事能力。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传媒广泛开展正面政策宣传。要组织工作组深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面对面地向移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把水库移民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移民群众,让移民群众掌握政策法规的内容,了解政策要点、实施步骤、工作方法和程序。各级信访部门也要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接待移民的来信来访,积极会同移民管理机构做好政策解释和来访人员的疏导工作。
(四)认真做好基金征缴工作
后期扶持基金的足额入库,是17号文件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电价加价标准、时间、范围以及基金征缴的有关规定,对于地方出台的与国家规定不符的电价加价文件,必须限期纠正。各大电网公司要积极配合财政部继续抓好基金的征缴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五)加快推进政策实施
各地要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采取得力措施,加快政策的实施进度,确保年底前完成本省(区、市)的人口核定、扶持方式确定和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财政部将分别于2006年年底前、2007年2月10日前将2006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后期扶持资金拨付到各省(区、市)。各省(区、市)要在2007年春节前,将第一批扶持资金发放到人,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启动项目扶持,使移民群众早日享受到后期扶持政策带来的实惠。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文号:湘政发〔2007〕4号 发文单位:
颁布日期:2007-02-15 执行日期:2007-02-15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6)250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下简称后期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原 则。
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严格执行中央政策,省政府统一领导,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三)工作目标。
近期目标:到2010年,基本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和库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
中长期目标:从2011年到2026年,进一步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库区经济发展,大力提高移民的综合素质,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二、扶持范围、期限、标准
(四)扶持范围。全省大中型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或水电站装机5万千瓦及以上)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含我省接收安置的三峡工程外迁农村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五)扶持期限。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建水库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六)扶持标准。每人每年600元。
三、扶持人数核定
(七)2006年6月30日以前竣工的水库人数核定。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或工程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以市州人口平均年增长率为递增系数进行核定。
(八)2006年6月30日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水库人数核定。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核定,其中2006年6月30日以前尚未搬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按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分年度核定。
(九)2006年7月1日后新开工建设的水库人数核定。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每年核定一次,具体核定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峡工程迁入我省的农村移民人数核定。按2006年6月30日的现状人口进行核定。
(十一)省对市州的人数核定。各市州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竣工或开工建设的水库移民扶持人数,含在建工程未搬迁的农村移民和三峡工程农村移民人数,按2006年省移民开发局与各市州人民政府共同确认的扶持人数指标,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全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结束后,省政府组织验收检查。在扶持期内,对移民人口自然变化的处理,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四、人口登记
(十二)登记原则。
人口登记工作要将省核定到各市州的扶持人口落实到移民户或村组。将原迁移民和新增的农村移民人口分类登记。能够核实到人的,要登记到人;实行直补到人的,必须登记到人。做到户有卡,村有册,乡、县、市、省四级移民管理部门均建立扶持人口的信息管理文字和电子档案。
人口登记要以国家有关移民政策为依据,做到尊重历史,注重实据,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全面准确。
(十三)人口登记的范围和对象。
扶持人口具体登记范围和对象按省移民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的具体办法执行。
(十四)登记程序。
1、发布公告。进行人口登记前,公布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利用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人口核定登记的有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
2、本人申报。符合国务院国发(2006)17号文件和本《意见》的,由户主在户口所在地申报,并填写《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申报表》。
3、身份确认。首先由移民村身份审核小组确认其迁出地、迁出时间、原迁人口、户口性质、安置地点,现居住地、现有人口、户口性质等内容是否属实,并将确认结果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第一次公示时间为7天。在公布地应设立举报箱,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乡镇审核小组对移民身份逐户逐人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交村组张榜公布,第二次公示时将原迁移民和自然增长的人口分开公示,时间为7天。
4、人口登记。人口登记地由移民安置地村委会确定。对符合对象的移民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填写《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表》,经移民户主签名、村审核小组负责人签章认可后,进行第三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准确无误后逐级上报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
5、上报审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进行审核并汇总,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扶持方式
(十五)扶持方式的类型。
1、发放到人(直补)。即将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的生产生活补助。
2、项目扶持。即以村、组为单位,在充分尊重移民的意愿并听取移民所在村、组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扶持项目,通过扶持项目的实施,使移民从中受益。
3、发放到人和项目扶持相结合(以下简称两者结合)。
(十六)确定扶持方式的原则。
总的是要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和听取移民所在村组群众的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一个尽量、两个可以”(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的要求,以村或组为单位合理确定扶持方式。
具体办法和程序按照省移民局根据国务院17号文件制订的具体意见执行。
六、统筹兼顾,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迁人口的生产生活
(十七)老水库淹地不淹房的生产安置人口的扶持问题。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没有淹地不淹房生产安置人口指标的,“淹地不淹房”人口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通过纳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统筹解决,特殊困难家庭应纳入农村社会救助范围。
(十八)非农业户口移民生活困难问题的处理。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综合措施妥善解决部分非农业户口移民生活困难问题。要把符合低保条件的非农业安置移民困难家庭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要采取多种帮扶措施帮助其解决困难;对符合条件的非农业户口移民,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现行再就业优惠政策,积极帮助其实现就业或再就业;对仍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移民,通过纳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帮助解决其困难。
(十九)小型水库移民扶持的处理。全省从2006年7月1日起从所有销售电量中每千瓦时提取0.5厘钱,用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和部分续建项目的资金缺口。
(二十)其他征地拆迁人口工作。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政策可能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产生影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七、规划编制
(二十一)编制原则。政府引导,移民参与;自下而上,科学民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二十二)规划类型。
1、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由省移民局组织指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
2、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由省发改委牵头,省移民局配合,其他有关部门参与指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发展改革部门和移民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的协调与管理。规划的重点是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规划五年编制一次。
八、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二十三)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移民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移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十四)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省政府已成立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州政府要成立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工作,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办法,报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要进一步加强市、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建设,没有移民机构的要尽快成立与移民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移民机构,完善体制,明确职能,充实人员。要落实工作经费。人口登记、规划编制、干部培训等专项工作经费和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十五)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各市州、县市区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组,深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帮助开展工作。要切实加强移民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配合做好移民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库移民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二十六)强化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审定移民人数,核实移民身份,都要在村组张榜公布,严禁乱开政策口子,严禁扩大或缩小扶持范围,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者一律严肃查处。要认真执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十七)加强政策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大力宣传国家的移民法规,配合移民部门做好后期扶持政策的有关宣传、解释工作。要把握好宣传报道口径,严肃宣传纪律,防止炒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始终注意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移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移民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确保社会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益阳市移民开发局 益阳市财政局
后扶人口管理办法
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核销工作的意见(试行)
各区县(市)财政局、移民局(办)、大通湖区计划财政局、市财政局朝阳分局:
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工作已基本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湘政发〔2007〕4号)和《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通知》(湘移发[200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核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的大中型水库在2006年7月1日(含7月1日)后出生、娶进、入赘等原因新增的现状移民人口,不再进行登记,不纳入后期扶持直接补助范围。
二、已登记为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人口的移民,在自主外迁或出嫁、入赘到非移民家庭后,其农村户口性质未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在原登记地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三、已登记为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人口的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核销,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1、因各种原因死亡的;
2、录用为公务员(含部队三级以上士官)的;
3、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单位工作,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4、大中专学生毕业后户口未迁回村民委员会的;
5、因违法犯罪在服刑期内的;
6、因其他原因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四、后期扶持已登记人口的核定核销工作由区县(市)移民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已登记的后期扶持人口在死亡或身份发生变化之日起一年后予以核销,并停发后期扶持补助资金。被核销人口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区县(市)移民机构汇总到村的年度核销人口统计表及年度资金发放人口统计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并于每年度1月底报市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五、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数一次核定,市完善大中型水库后扶工作领导小组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签定责任书后,包干到区县(市),不再调整。各区县(市)依据本意见核销移民人口后的后期扶持资金,留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转为移民项目扶持资金,由本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库区、安置区的移民和连带影响人口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不得挪作他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参照《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六、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销工作点多面广,难度较大,为提高移民安置区群众对核销工作的积极性,各区县(市)移民部门可设立举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区县(市)自行确定,奖励经费来源由本级财政安排。
七、2006年7月1日后新建的大中型水库的移民人口登记及扶持办法,按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扶持人口变化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凡在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人口登记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市里收回扶持指标,扣回已发扶持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本意见由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