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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执法基本规范一般规定
发布日期:2013-03-31 作者:
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路边停车,查验驾驶人的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牌照、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合法证件以及交通违法信息。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交通警察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做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立即发还驾驶证、行驶证等有关证件,放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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