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
赔偿当事人
(1)赔偿权利人: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和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2)赔偿义务人:指因自己或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赔偿责任分担原则
(1)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2)二人直接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二人间接结合侵权,应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共同危险侵权,不能确定实际侵权人的,应承担连带责任。但能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恩。(3)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追加,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其放弃者应承担的部分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年范围难以确认的,推定为同等责任,法院应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赔偿事由
(1)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可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致害得,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七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将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但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赔偿责任;雇员应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员在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向第三人或雇主请求赔偿。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赔偿责任。(4)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活动中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5)为他人无偿帮工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可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贷连带责任;帮工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没有赔偿能力的,可由被帮工人适当补偿。(6)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制造的构筑物因维护(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对方物体滚落、滑落或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树木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