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的前提应是没有犯罪意图(三)
过失犯罪的前提应是没有犯罪意图(三)
---一份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二审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编者 杨振夏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四、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充分的证据印证被告人是故意犯罪。因为在受害人遇害时,即被告人将被害人投入机井前,镇平县安子营乡小刘庄村陈X因看护已经收割后晾晒的辣椒距机井不远。陈荣财在被害人遇害的时间段听到一个小女孩多次哭叫声,最后一声犹如鬼叫。结合被害人从机井打捞时被害人头部朝下腿部朝上的特征。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所说的在被告人家门前失手捂死被害人后将其扔到学校东边机井里的供述是虚假的。因为被告人家门距机井相距约4华里。而陈荣财就在机井附近不远听到小女孩惨叫。这声惨叫就可能是被害人被投入机井前人的本能绝望惨叫。据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所知:作为本案的关键性证人陈X在事发后曾多次被传唤到X平县公安局安子营派出所及刑警队作证,并且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在镇平县公安局安子营派出所看到陈荣财所作的证言。鉴于陈X的证言关系到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构成,故申请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188条之规定,在本次开庭前已经特向贵院申请陈荣财出庭作证,以印证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构成。
五、被告人作案前后的一贯表现也充分印证被告人是故意犯罪。其一,据被告人供述说是多年前因她婆家妹子结婚的时候没有给她红包,弄的心里不愿意,就拐骗或者绑架受害人,最终将受害人投入机井,充分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危害性的严重程度。其二,在被告人将受害人投入机井的次日,为了干扰侦察机关的侦破,故意点燃犯罪事发地点的玉米杆垛,进行毁迹灭痕,进一步证实了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危害性的严重程度。其三,被告人在长期的日常生活过程中,经常辱骂、殴打其公公婆婆,邻人皆知,也充分说明被告人的道德品德低下,也正是这种恶劣人品,促使被告人实施这次犯罪的根本原因。总之,被告人残害受害人的行为决不是一种偶然的行为,更不能是一种过失行为,是长期压抑在被告人的报复心理促使其故意实施的一种故意犯罪行为。
六、被告人上诉所称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其实施犯罪行为,证据与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是错误的。因为:被告人是一个人单独作案,且是采取秘密的方式。而公诉机关在一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的现场勘验检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等,对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方式、行为过程均已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已经达到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证据认定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足以排除合理的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3条之规定,也符合《刑诉解释》第105条之规定;这是其一。其二,公诉机关在一审法庭提交的全程询问录像证实:侦察机关在询问被告人,被告人所做的有罪供述,并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证据的行为。其三,被告人在侦察机关的有罪供述及两份悔过书,也充分证实被告人的确实施了残害受害人的犯罪行为。至于被告人当庭翻供,不排除其辩护人在会见其时,辩护人在核实相关证据之时对其进行科学分析之时,被告人见有机可趁,故当庭翻供。总之,仅从被告人事后翻供,拒不悔罪的情节来看,如果不对其依法严惩,不足以平民愤。
七、一审法院即X平县人民法院(2012)镇刑初字第2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判决被告人赔偿的数额,是不恰当的。被告人极其残忍地将两岁多的受害人害死,给受害人的亲人造成精神上的极其痛苦,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贵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给予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是有预谋、有计划、有步骤地残忍地将年幼无辜的两岁多的小女孩害死,应当构成故意杀人者。特别是被告人在侦察、起诉阶段有罪供述,现在完全翻供,拒不悔改,拒不认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贵院应当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以谢受害人家人愤恨,以平当地群众的民愤,维护当地的社会大局稳定。
此致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代理人:杨振夏 律师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201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