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成功代理广安籍农民工尹某外出务工受伤致残私了后再获数十万元
记成功代理广安籍农民工尹某外出务工受伤致残私了后再获数十万元
陈素芳律师 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
简要案情:尹某系广安人,在湖北赤壁从事350KV汪宫线路工地的架线工作,2012年3月因所在工地地势险峻,铁塔倒塌时压在了尹某身上,致尹某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颅脑受伤,偏瘫,住院60余天后好转出院。尹某因回家心切,致为早日获得赔偿,经在黄冈司法鉴定中心为9级伤残。尹某与其F老板于2012年6月达成了以5万元了结的赔偿协议,尹某得款当日出具了一份手写的情况说明:F老板给8万元款,是自己自愿要求F老板只支付5万元和自愿出院,与F老板无关。没有逼迫、威胁自己签字。双方到黄冈公证处就达成的民事赔偿事宜进行了公证。尹某回家后一个月后,表现反常,无故殴打年过八旬的老母和幼小的儿女(长女年仅6岁,次子2周岁,三子3个月)和先天性智障的妻子(不知姓名致未办理结婚登记)。致其子女直呼其“疯子”。经精神病医院诊断,尹某精神障碍。可5万元赔偿款无法承担一家老小6口人的生活支出,更不用说为尹某治病疗伤。尹某的家人数次电话联系F老板,希望其能再陪些钱或将病历资料和赔偿协议邮寄过来,但F老板均称已按双方认可的伤残等级按协议将钱付清了,致拒接电话。尹某的家人遂持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困难证明,到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能撤销原签定的赔偿协议,重获法定的民事赔偿。但因援助中心人力有限,致无力提供援助,尹某的家人遂委托陈素芳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尹某家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尹某受伤住院的病例资料、F老板的电话号码,工友二人系广安市岳池县但姓名、家庭住址均不知道。
律师工作:
1、案件分析:A、尹某现因脑外伤失去记忆力,无法准确陈述其受伤地和公司注册登记名称。难以与尹某的工友取得联系,致无法收集证据来证实尹某与F老板所在的公司建立有劳动关系和所受伤系因工作原因所致,申请工伤认定资料不齐,致无法到湖北赤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B、只听其家人陈述尹某受伤出院时与老板签定有以5万元了结的赔偿协议,赔偿协议在湖北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但是,公证书、协议书全由F老板一人持有,赔偿协议、公证书等资料一定想办法收集到。
2、律师事务:(1)站在F老板立场以尽量配合劝说尹某放弃维权的名义, 与尹某的老板取得了电话联系,次日,老板以传真的方式将赔偿协议和公证书以及尹某放弃主张权利的声明书等资料发送给了我。协议书上的双方当事人是老板(无公司名称)、尹某,尹某签字旁有其二工友作为在场人的签字,但据协议书的约定完全能表明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知晓用人单位名称,无法申请工伤认定,以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得去湖北,且即使是打赢了官司,但F老板系一自然人,致判决书难以有效执行。
(2)尹某脑外伤致精神障碍,评残需在受伤之日起6个月后才能进行,于是告知尹某的家人待评残再想办法维权。至于F老板处遂称收到其发送的资料后,已告知尹某再次主张权利官司将败诉,致尹某放弃了打官司的念头。
(3)尹某6月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出尹某为5级伤残。经计算尹某的民事赔偿款法定金额为20余万元。
(4)考虑到当今的很多民事案件都重调解,且输变电公司的信誉度与其承办工程有着密切的联系。于是采取随机应变思维策略施展谈话技巧,经过长达三周与F老板的沟通交流后,F老板将其挂靠的公司(线路工程总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名称以短信的方式发给了我,并同意以近30万元来调解此案。我将草拟的赔偿协议以及尹某及其家人的户籍资料、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一并发送给了F老板。F老板收到资料的次日四处筹措赔偿款,并在挂靠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搭乘飞机至重庆火速来到了广安,当日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签定赔偿协议书并将约定的赔偿款款支付给了尹某。
办案心得:此案件并未通过传统的调取工友证明、起诉等传统的诉讼程序来为委托人维权,而是经通过电话交流、短信、email等现代化通讯方式就取得了胜利。仅凭专业知识,用固定的思维模式代理案件结果未必尽人意。发散性思维方式、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加强知识的更新与积累是关键----学习是前进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