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否应认定为刑事处罚影响到公务员法的适用
(2010-06-30 09:39:58)
2010年3月11日,贵定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两则任用公示,两名被判缓刑的干部,期满后重新回原单位上班。
这件事情在网上引起了热议,因为公务员法明确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那么缓刑是否应认定为刑事处罚直接决定贵定县这一行为是否合法。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此为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缓刑制度。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是刑罚裁量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先决条件。缓刑不能脱离原判刑罚的基础而独立存在。因此,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是受过刑事处罚的。
贵定县纪委监察局的工作人员解释,好像有个什么文件说可以回收吧。暂不说,这个什么文件是否存在,即使真有,能高过刑法和公务员法吗?
点评:错误不可怕,带来不良后果的可能是面对错误的态度和纠正的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