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哪些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充分权利: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3、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5、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讯问;6、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7、有权辨认物证、书证;有权了解未到庭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的内容,并提出意见;8、有权阅读法庭审判笔录并请求补充、改正;9、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10、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并在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11、有权对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1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