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资是计件工资,休产假3个多月,用人单位未发工资,该行为是否合法?
如果不合法,产假工资应当如何计发?我现在处于哺乳期,用人单位未经本人同意调换了工作岗位,将我安排在一间办公室,无事可做,是否合法?
A:《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上述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而且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根据上述规定,你享受最少90天的产假,并且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拒不支付你工资的行为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原计件工资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
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期”内女工的工作岗位。双方若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调整其工作岗位;但不能以该员工在“三期”内为由单方面调整其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