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取得所有权房产如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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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裴女士与赵先生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赵小某,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0年调解离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先生单位分配住房两套,该两套住房,在裴女士与赵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计算双方工龄后,分别以96成本价和97成本价购买,在双方离婚时,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均未发放,无法进行分割,离婚时两人口头约定,上述两套房屋待房屋所有权证下发后再进行分割。现裴女士得知两套房屋的所有权证已经下发,要求分割其中的一套分割,赵先生不同意,赵先生称,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三套房屋,要求分割的这两套房产是单位分割给他的,另外一套是裴女士与赵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裴女士单位分配给她的。该房现有裴女士承租并实际使用居住。赵先生要求对这套房屋也进行分割?
【法律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在离婚时,如果当时没有取得房产证,在取得房产证时如何分割的问题?
(一)首先,当时两人协议离婚时,房屋的所有权还没有取得,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由于没有取得所有权,不能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诉讼。因此,可以在取得所有权证后可以对房产进行分割。
(二)由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计算双方的工龄后购买的房屋,因此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赵先生主张的裴女士承租的单位房屋,裴女士只有承租权,且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此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此房产是裴女士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