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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民诉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发布日期:2013-03-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导语:2013司法考试民诉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2013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同学们都在紧锣密鼓的复习当中,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民事诉讼法部分的司考资料,祝各学员复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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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期审理

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32条)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形。

二、诉讼中止(2008/三/34、2008/三/37)

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36条)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情形。

三、诉讼终结

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37条)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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