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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应否履行登记手续问题的解答
发布日期:2013-03-25    作者:孙新律师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应否履行登记手续问题的解答   
8年23日法秘宣字第9316号请示关于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是否应再向登记机关履行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的问题,我们认为经法院判决的离婚其判决书即具有离婚证书之效,当事人得不再向登记机关登记和领取离婚证。特此函复。



【发布日期】1953.07.01  【实施日期】1953.07.01  
2B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婚姻法”所规定之“革命军人”范围的解答  
 山东省人民政府司法厅呈请解释“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现役革命军人”是指哪一些人的问题,兹经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转送法制委员会解答如下:
  现役革命军人是指脱离生产,参加人民军队(按“共同纲领”第二十条,应解释为人民解放军与人民公安部队)的所属组成部分,担任工作,取得军籍而作为其中的成员之一者而言。至于铁路警察、城市交通警察、经济警察等,及县区群众武装虽与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具有某些共同点(如以武装保护国家财产,维护人民利益等),但根据“共同纲领”第二十条,并未列入人民军队,对其中成员之婚姻问题,自不应如现役军人之看待。关于荣誉军人一层,当视其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凡仍在军队工作,未脱离军队职务及负伤后转入医院休养,暂时脱离工作职务而未脱离部队组织者,均应视作现役革命军人。其脱离部队转入地方学校学习,介绍地方工作及退伍返籍者,即不应视作现役革命军人。

  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解除问题,应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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