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信息遭劫匪冒用被关看守所”看刑事笔录“口供”
从网上看到一报道称:“男子信息遭劫匪冒用被关看守所称每晚做噩梦”,本是一起简单的抢夺案件,警察凭疑犯留下的“工作证”抓人,但是“工作证”上照片却与疑犯不一致。疑犯在宣称冤枉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依然能拿出疑犯认罪的“笔录口供”!最终,因为疑犯指认工作证照片中的人,而抓住真正的作案人。访男子被关押27天后,被无罪释放。
自古以来,我们的刑事审判定案都是以“口供”为王,哪怕是利用刑讯手段取得的,都是有力的证据。虽然现代刑事诉讼法都有刻意的弱化“口供”的证据的立法意图,但实际审判中这“口供为王”的传统思想,并不是利用几个颁布的条文就能更改过来的。
首先,侦查机关都比较容易能得到自己想要的“口供”!
如报道中所称:疑犯是被冤枉且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都能取得其认罪的笔录。虽然疑犯称是刑讯逼供所得,但报道中并没有具体说明是否有刑讯逼供的事实。以本人从事律师的角度来看,即便是没有真正的刑讯逼供,但在刑事案件中少不了侦查人员的“威逼利诱”,其与立法意义上的“刑讯逼供”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很难界定两者的界限。最主要的是,即便是侦查机关没有刑讯逼供,也没有威逼利诱,也是很容易的取得了他们想要的“笔录口供”,尤其是在初犯偶犯的犯罪嫌疑人身上。
笔者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会见嫌疑人时,时常碰到有当事人签字的笔录中的陈述与对律师的陈述,会出现回答不一的情况。当然这种情况,做为律师也没法分辨真假。疑犯只是宣称:自己在公安机关并没有这么说!或者不记得在这份笔录上签字!问其有没有刑讯逼供时,一般会说没有刑讯逼供。这样的情况,尤其是在初犯偶犯的人身上出现的情况较多。也就是做为一般人在第一次犯刑事案被抓获时,早已从心理上失去了分寸。也不清楚公安机关会在“笔录”中存在什么猫腻!因此往往事后,到了律师阅卷与其会见时,才后悔没有看清楚笔录,被人“害”了!
其次,毕竟有很多案件从实质上讲是没有其它证据的,只能从口供下手。
有很多案件中,要弄清楚事实的真相,往往告其它的证据都难以更直观的说明。再者有许多案件从实质上讲可以说是没有其它证据的,或者取得其它证据的意义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的性质。再就是毕竟要想取得还原真相的证据,远远难于取得疑犯的口供。因此有很多案件都是需要千方百计的取得口供为主,然后才把其它的不怎么重要的证据穿插进来,这样就算是一个“铁案”了。有许多“冤案”其实就这么操作成功的!
第三,要正确对待被告人的“翻供” !
笔者接触过两种形式的“翻供”,一种是配合侦查机关,取得其同意的翻供,那是一点问题都没有,至少事情没有扩大时,就是如此。因为并没有其它的证据来证明,或者是说其实就是公安机关与被告人串通来“做案子”。因此,侦查机关怎么教,疑犯就怎么说;疑犯怎么说,侦查机关就怎么认。这样的翻供当然是轻而易举的。
另一种,那就是与“侦查机关”做对的翻供了,这种翻供的可能性有多大,从以上报道的一个案件中可以看出,一起杀人案件中由于被告人的翻供导致直接处理了几名律师。这样的案件就是因为其它直接证据太少,以“口供”这主的案件,律师在接触案件卷宗后,当然是否串供我也不清楚。但随后疑犯集体翻供,可想而知对侦查机关的打击有多大。要是有其它“直接证据”的话,我想给他们十个胆子,也不会翻,因为即便是翻供,在其它证据面前是毫无意义的。
以笔者从事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工作经验而谈,在面对疑犯对“口供”有异议,要翻供时,做为律师首先应该予以重视,详细询问其中的缘由,最好的途径并不是简单的口头翻供,更重要的搜集其它的证据来证明疑犯所供。这样才有可能取得更好的辩护效果。
作者声明:王巡生,潍坊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3465726860。精于刑事、合同纠纷。本文只是根据基本的事实人物进行一般社会评论,不是对具体人、事物做出评价。如有冒犯,敬请谅解!并欢迎各界朋友同仁交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