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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人在宾馆住宿,听见有人敲门,以为公安查房,跳楼致伤亡,责任方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3-03-22    作者:聂晓东律师
同情人在宾馆住宿,听见有人敲门,以为公安查房,跳楼致伤亡,责任方有哪些?

你好:
    跳楼致使伤亡,属于人身损害,对于普通的人身损害,我国法律的归责原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有过错才有责任,在本案中,宾馆一方的基本义务是提供合理的适住条件,并保障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外来侵害,但是本案的伤害是由于当事人自己跳楼所致,宾馆一方并无过错,所以不应该承担责任;对于情人一方,尽管与情人同居不符合社会伦理道德,但是这是道德调整范畴,不属于法律调整范畴,男女双方应当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在本案中,对于一方的伤亡情况没有责任方,责任应当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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