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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必记知识点
发布日期:2013-03-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导语:司法考试经济法必记知识点。司考经济法虽然所占比重不大,内容相对简单,所以一定要把它当成送分题来对待。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点来帮助大家复习记忆,祝愿学员们能够在司法考试中取得优秀的成绩!

精彩链接:

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劳动法概述

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税务管理

2013司考经济法:反垄断法

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口诀完整版

1、横向垄断协议类型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垄断协议例外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3、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在(2)、(3)情形下,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判断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而从事下列行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5、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6、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中的地区封锁包括以下三种:

(1)限制商品在地区间的自由流通;

(2)招标投标行为中的垄断 ;

(3)排斥或限制外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7、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1)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诋毁商誉行为

(6)低价倾销行为

(7)不正当的有奖销售

8、低价倾销行为方式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9、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10、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11、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

(1)在展销会、租赁柜台期间,消费者的违约纠纷只能向有合同关系的销售者和服务者要求赔偿,不可向举办人、出租人、生产厂家要求赔偿。

(2)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如果是侵权责任,消费者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人、柜台的出租人和真正的销售者、服务者以及产品的生产者主张责任的承担。

12、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经营者是否有过错,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产品责任免责事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不存在的;

(3)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

14、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15、商业银行对关系人发放贷款的限制

(1)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2)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6、发放贷款应遵守对资产负债比例的规定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17、商业银行的接管

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以及其他客户)的利益。

后果:(1)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2)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18、由中国人民银行查处的事项

(1)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的;

(2)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3)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

(4)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

(5)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19、非居民企业征税管理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1、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22、税收保全制度

税收保全措施:冻结、扣押、查封,经局长批准,可以扣缴税款;依法拍卖、变卖

不得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的物品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2)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其他住房不为必须的住房和生活用品。

23、劳动者加班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4、加班的时间

(1)因生产经营需要的加班: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第41条)。

(2)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25、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6、试用期条款

(1)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5)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7、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劳动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8、劳动者的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9、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1)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2)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裁减人员方案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30、企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31、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法律教||育网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加班费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2)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3)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3、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4、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35、土地确权纠纷必须依顺序进行:

(1)处理纠纷的顺序为“协商—政府处理―行政诉讼”。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凡是涉及个人的土地确权纠纷,均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36、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的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35、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1)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2)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6、排污收费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即对排放水污染物实行达标排放的征收排污费,超标准排放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的双收费制度。

37、环境污染造成损害导致的侵权责任,其免责条件包括:

(1)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人免予承担责任。

(2)受害人自我致害。即污染损失由受害人自身的责任引起,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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