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携幼女怒诉前夫 依法追抚养费获支持
夫妻离婚后,妻子夺得孩子抚养权,丈夫则应依法按时每月给予生活费。但是,仅仅九个月之后,丈夫便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应给费用,妻子终携幼女起诉丈夫。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起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原告为吕小燕,曾用名阮宁,其法定代理人吕红,原告吕小燕诉称,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吕红与被告阮明因感情破裂于2010年5月20日协议离婚。原告的抚养权归其母亲吕红,被告每月支付人民币300元作为原告生活费。被告对原告负有抚养的法定义务。在协议离婚之后,被告仅支付过9个月的生活费,不再按照离婚协议支付相关费用。经过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多次追要,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拒不支付生活费和学杂费、医疗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至今尚未履行的生活费6900元(从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判令被告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的生活费300元,从2013年1月1日起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判令被告支付学杂费、医疗费共计2931.3元,并判令被告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本年度上学、就医等所实际产生费用的一半。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相关证据,其中有两张门诊收费收据上面写的名字吕红,费用为133.19元,另有一张门诊收费收据是庞某的,费用为44.2元。被告对此提出异议,原告亦没有提出相关的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用承担必要的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阮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吕小燕的生活费6900元(从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和学杂费、医疗费1668.15元,共计8568.15元;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的生活费300元,从2013年1月1日起至原告吕小燕年满18周岁止;从2013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吕小燕本年度上学、就医等所实际产生费用的一半(以国家公认的发票为准),直至原告吕小燕年满18周岁止。(文中人物皆为化名)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