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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合同法讲义之履行抗辩权
发布日期:2013-03-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合同法讲义之履行抗辩权。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小编整理了履行抗辩权的复习笔记,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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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合同法讲义:效力待定合同

司考合同法讲义之无效合同

司考合同法讲义:合同的分类

司考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及例外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观念的反映。

同时履行并非瞬间同时履行。

(二)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义务人。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三种情况:迟延、权利瑕疵、物或其他财产本身的瑕疵。

行使履行抗辩权,不影响追究相对人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要求非常严格,"恶化"与"严重恶化"的区别。

对《合同法》68条“可能”的理解。

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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