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订劳动合同 企业应征得职工同意(转载文章 中国普法网)
临沂某机械制造公司职工小刘,在劳动合同到期的前一个月就向单位提出,合同到期就不干了,当时企业老板也表示同意。可合同到期时老板以业务订单增加,企业缺少员工为借口,要求小刘续签合同。小刘不同意:“合同到期了我不续签是我的权利,何况自己提前一个月就打招呼了。”然而,老板不但不给小刘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还扣发了当月工资。无奈之下,小刘只好将该企业告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小刘不愿与机械制造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公司不应通过不办理手续、扣发工资的手段强迫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合同期满后,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用人单位不得强迫职工续签劳动合同 。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撤销错误决定,立即为小刘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补发所扣的工资。(通讯员 王世欣 记者 金丽华)//www.legalinfo.gov.cn/pfkt/content/2013-03/07/content_4252525.htm?node=7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