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5年9月6日发布的《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828号)、1998年11月26日发布的《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8号)、1995年5月9日发布的《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5年第2号)、2000年4月27日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0]225号)、1993年5月19日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附件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附件3: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附件4: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5: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6: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7:班车客运标志牌
附件8: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附件9: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
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
附件11:道路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
附件12: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