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
本报讯 (记者 梅贤明 通讯员 许晓敏 钟万秀)1月6日,因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15.8万余元,包工头任某被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据悉,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福建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 2010年11月初,被告人任某承包了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武平第九期旧城改造工程的部分泥水作业项目,于2011年5月11日下午从公司项目部支取了164462元工程进度款后,拒不支付54名工人的工资158138元,并于当晚携款潜逃。
经武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多次催告责令其支付未果。经过协商,拖欠工人的工资由相关单位代为支付。案发后,任某于当年6月11日被警方抓获归案。
武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任某拖欠工人工资且恶意逃匿,这种行为构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任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恶果,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报酬,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但被告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人数众多,且在案发前卷款潜逃,造成恶劣影响,为了严厉打击恶意欠薪逃匿行为,遂对任某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任某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
“当前春节将至,正是劳动纠纷发生的高峰期。该案的判决,对遏制恶意欠薪这一不良社会行为,将起到积极的社会警示与惩戒作用。”武平法院院长张丽丹这样对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