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受理范围(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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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1、凡合同当事人用下列欺诈手段骗取财物的:
(1)、伪造合同的;
(2)、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3)、虚构主体资料的;
(4)、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的;
(5)、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的;
(6)、定作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费的;
(7)、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
(8)、其他利用合同欺诈对方当事人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到上述欺诈行为侵害时,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合同欺诈行为,并需提供必要的证据。
2、凡合同当事人采用下列手段侵占、损害国家的财产的:
(1)、通过贿赂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的;
(2)、通过合资、合作或者联营合同,无偿或者未经评估低价占有国有资产的;
(3)、通过合同将国有资产交给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经营或者占有的;
(4)、其他利用合同造成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的。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回侵占的国有资产,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凡合同当事人采用下列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1)、利用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2)、利用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资的;
(3)、双方恶意串通,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4)、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回侵占的国有资产,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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