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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子
发布日期:2013-03-13    作者:杨婷律师
       原告X(男,美籍华人,出生在美国)和被告周某于2005年相识于交友网站。两人于2007年在武汉登记结婚。婚后男方很快就回美国帮被告办理签证等事情并且在等待签证的过程中每个月都给被告生活费用。2009年被告表示不想去美国,并且向原告提出离婚,原告极力挽留,但是被告坚持离婚并表明已经在中国起诉离婚。原告在挽回婚姻无果的情况下将这些手续邮寄给被告之后,等待了一段时间,被告没有任何信息传来,大概几个月后原告选择在美国起诉离婚,并且把相关文件邮寄给被告,但是被告拒绝在此协议上签字。在这之后的两年时间,原被告一直没有对离婚事宜达成共识。2012年3月,原告再次打电话给被告,被告让原告支付巨额的补偿金才肯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

   由于原告不会说中文,且一直在美国,几经周折才找到我来询问怎样才能和被告离婚的事宜。我和原告进行了长时间的沟通了解了他和被告的基本情况才决定接手原告的案子。

   由于原被告分居时间长达5年之久,从我国的《婚姻法》条文来说,构成准予离婚的条件。但是由于被告不配合法院的工作,长期不接电话,造成了传票送达困难等难题。但是在我努力配合法院的工作的情况下,最终问题都得以解决。最后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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