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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恒X建筑有限公司与犍为X路养护管理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3-03-12    作者:刘俊律师
  200746日,四川恒X建筑有限公司与犍为县XX养护管理段签订了《XXXXXXX路改建工程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对工程内容、质量、单价等均作了明确的约定,其中约定工程缺陷责任保证金总额为合同价的10%。该工程于200825日完工通车,2008621日通过交工验收。犍为县XX养护管理段在施工期间,按照合同约定扣留四川恒X建筑有限公司工程缺陷责任保:1012900元。20094月起,就该工程的缺陷问题,双方数次互相致函要求处理,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2011627日,犍为县XX养护管理段向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决四川恒X建筑有限公司对工程交工验收前已存在的工程缺陷和交工验收后新出现的工程缺陷履行修复义务;2、判决确认工程缺陷保证金1012900元不予退还;3、本案诉讼费由四川恒X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四川恒X建筑有限公司收到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的传票后,辗转找到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委托我们代理此案。我们接受委托后,迅速的了解本案案情和对方的诉讼请求,发现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和第2项诉讼请求相互矛盾,按照原告的诉讼理由和逻辑,原告的诉讼请求1和诉讼请求2只能存其一,不能同时存在。即履行了缺陷修复义务,就得退还缺陷责任保证金,而不能既要施工人履行缺陷修复义务,还不退还其缺陷责任保证金。同时,通过相关证据和材料的收集,我们发现四川恒X建筑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关的缺陷修复义务,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出现的问题,是工程设计原因以及犍为县XX养护管理放任管理、疏于养护所致。为此,我们经过仔细的分析和研究,在积极应诉的同时及时提出反诉,反诉请求为:1、判令犍为县XX养护管理段支付工程余款26808元;2、退还工程的缺陷责任保证金1012900元;3、反诉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犍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就现在XX路工程出现的问题属于什么原因造成,属于什么责任,双方所提证据均不充分,据此,除支持反诉原告(即我方委托人)关于工程余款的诉讼请求外,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犍为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是回避了问题的处理,同时对我方委托人四川恒X建筑有限公司极为不利。在我们的建议下, 四川恒X建筑有限公司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在二审中,我们对缺陷责任的定义、缺陷责任的界定、缺陷责任的修复、程序、费用承担等从相关法律规定和《XXXXXXX路改建工程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的角度向法官作了进一步的阐明,使主审法官对缺陷责任有了更深的认识。由于诉讼策略和技巧得当,最终,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除委托人四川恒X建筑有限公司自己认可的58745.28元属于缺陷责任范围在缺陷责任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外,委托人的其余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由于犍为县XX养护管理段在二审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我们代理委托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最终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了终审判决,为委托人执行回了近百万的缺陷责任保证金和工程款,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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