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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通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3-03-12    作者:连会有律师
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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