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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发布日期:2013-03-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本文重点讲述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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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处罚的设定

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强制执行

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处罚的原则

司法考试行政法:具体行政行为概念

(一)行政主管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处罚权,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第一,只有法律规定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享有行政处罚权;第二,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是:

第一,该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第二,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

第三,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是:第一,该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所谓"事业组织",是指以谋求社会公益为目的而非以赢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各项具体事业的组织。《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二,该组织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第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该组织应当有进行相应检查鉴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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