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
【开设赌场罪概念】
开设赌场罪是指为他人赌博设立、提供场所情节严重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即《刑法》30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所以,在赌博罪之外单设开设赌场罪。
【案件索引】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岩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岩于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间,以营利为目的,为网址为https://ag.vml68.com的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从事网络赌球活动,并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74号千龙网都创新好风景网吧等地登录赌博网站进行相关操作,接受投注共计人民币765万余元。被告人赵岩于2010年2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岩的供述,证实其于指控的时间和地点,为网址为https://ag.vm168.com的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参赌会员、提供赌球账号、密码及赌博额度,帮助完成赌资交易,并从中提取利润。其接受投注的情况均记录在被起获的黑皮记事本上。
2.证人刘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09年下半年经被告人赵岩介绍成为网址为https://ag.vml68.com的赌博网站会员,通过赵岩提供的赌球账号及密码登录该网站进行赌球下注,赌资通过赵岩进行交易。
3.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岩抓获并起获人民币1200元、黑皮记事本1本的情况。
4.黑皮记事本中的记录明细,证实被告人赵岩于2009年8月17日至2010年1月31日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期间,接受投注共计人民币7397564元。
5.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https://ag.vml68.com的IP地址的物理地址位于香港,被告人赵岩使用的账号为该赌博网站的一名代理,其会员账户在2010年2月1日至2月25日期间下注总额为人民币252760元。
6.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赵岩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赵岩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提请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赵岩判处刑罚。
被告人赵岩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没有辩解。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岩系从犯,其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评析】
赌博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其历史痕迹几乎贯穿人类文明的始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歩,赌博的形式也在更新换代,花样纷繁,赌博与禁赌的博弈也一直在持续。1997年《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该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包含三种行为:一是聚众赌博;二是开设赌场;三是以赌博为业的。每次赌博行为本身不构成独立的犯罪,刑法将反复实施的赌博行为类型化为一个犯罪构成。近年来赌博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形式多样且涉案金额巨大,危害日益严重,尤其是开设赌场与网络赌博的犯罪分子,往往能通过“抽水”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以营利为0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此司法解释将网上赌博纳入了赌博罪的打击范围。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303条进行了修改,将开设赌场行为从《刑法》第303条中剥离出来单独成罪,根据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的规定,此罪即“开设赌场罪”,其最高刑期从三年提高到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