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再犯罪 两罪相加并处罚
因犯盗窃罪后被法院判处缓刑后,在缓刑期内仍贼心不改,在盗窃时被人发现后被抓获归案。3月6日,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明华作出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前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明华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3日被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2月28日凌晨4时许,刘明华窜至兴国县红门工业园某宾馆,用强行扭锁的方式进入钟良(化名)入住的房间,将钟良放在枕边的一只黑色挎包偷走,在偷包过程中把钟良惊醒,刘明华便迅速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将包内人民币拿走后,将挎包丢弃。钟良包内有人民币1730元以及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当天早上,被告人刘明华被抓获归案,赃款1730元被收缴并发还给被害人钟良。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明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刘明华被宣告缓刑后,在还未执行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并实行数罪并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