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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
发布日期:2013-03-09    作者:连会有律师
内容提要:日人办发[2005]19号(2005-12-22 10:02:04) 各区县人事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5]20号)转发给
日人办发[2005]19号(2005-12-22 10:02:04 
各区县人事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5]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事局
OO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人事厅文件 
鲁人发[2005]20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
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省属事业单位: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其生活待遇如何确定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基本退休费、增发退休费和生活福利补贴,改发生活费。其生活费按照本人受刑前基本退休费和增发退休费之和的60%发给。若按此标准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
退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增加退休费。
二、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满后,应重新确定基本退休费和增发退休费,计算方法为:在受刑罚前本人基本退休费和增发退休费的基础上,分别扣减20%
其生活福利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退休人员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其基本生活费、增发退休费和生活福利补贴,改由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离休人员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的生活待遇,参照退休人员办法执行。
OO五年十月十日
河北保定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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