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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著名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销售方没有给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3-03-08    作者:赵 强律师
 资深赵强律师,法学硕士,长期在嘉定区执业,电话13564487689.网址www.shanghaishilvshi.com

    销售方未给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销售方未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 购货方有权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销售方的原因不能给付增值税发票,导致购货方不能抵扣进项税款,或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所抵扣税款的,购货方可以此作为损失要求销售方赔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文件)和 (国税发[2000]187号), 购货方善意取得销售方给付的无效增值税发票,应当由销售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购货方在取得销售方给付的无效增值税发票时有过错的,销售方与购货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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