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力霸与芜湖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再审获得成功
2006年3月1日,南京力霸与芜湖公司签订起重机的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南京力霸即到现场安装,芜湖公司以“焊接问题”为由要求暂停安装,此后,直到2008年3月仍未通知安装。
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殷建新律师接受委托后,以“芜湖发展以不正当地阻止付款条件的成就”为由,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芜湖公司给付全部货款;该院受理后,该院判决芜湖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货款273500元;
芜湖公司不服判决,以南京力霸未履行完合同义务为由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受理后,判令: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令南京力霸将起重机未运至的部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运至芜湖公司进行安装调试并出具检验报告;
此案至此,南京力霸陷入既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又无法取得款项的境地。更无法申请执行。
本律师在全面分析案件后写出详细的申请书提起再审申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作出民事裁定书,指令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中,芜湖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此案在经本律师数年以来的努力后终于取得圆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