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
第十五条 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六百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有法定从重情节或者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千克以上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第十六条 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百克以上不满六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七条 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八条 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九条 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条 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三十五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十五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二点五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
(二)有法定从重情节的;
(三)有两个以上酌定从重情节的。